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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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存續期間:最長七十年。 (二)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 1.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2.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屬舉辦社會、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事業使用者,以土地市價之二成至七成計算。 3.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案件,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之事業使用者,或行政法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者,以土地市價之二成至七成計算。 (三)地租: 1.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 2.前目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適用之年息率,不得低於評定時國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前項第二款所稱土地市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評定。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依第十點之一評選結果計收;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依第一項評定結果計收。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另有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上權人於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興辦事業文件者,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得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及前項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按地價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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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5條的規定,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最長為70年。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則根據土地市價的三成至七成來計算,若是屬於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非營利事業使用者,則以土地市價的二成至七成來計算。至於地租,根據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來計算,並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和不隨申報地價調整兩部分。其中,隨申報地價調整的部分年息率不得低於國有土地課徵地價稅的稅率。土地市價的評定方式遵從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的規定。至於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和地租的評定收取方式,則需根據第一項評定結果來計算,除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主管法規有另外的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如果第三款和前項的地租低於法定應繳納的地價稅時,則按照地價稅來計算收取。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非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申報地價名詞
- 適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所稱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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