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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由審議小組依下列規定評定: (一)存續期間:最長七十年。 (二)權利金底價或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 1.以土地市價之三成至七成計算。 2.指定產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屬舉辦社會、文化、教育等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事業使用者,以土地市價之二成至七成計算。 3.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案件,屬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或慈善救濟等營利之事業使用者,以土地市價之二成至七成計算。 (三)地租: 1.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分為隨申報地價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二部分。 2.前目隨申報地價調整部分用之年息率,不得低於評定時國有土地課徵地價稅之稅率。 前項第二款所稱土地市價,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查估評定。指定產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依第十點之一評選結果計收;專案提供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地租依第一項評定結果計收。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另有計收基準或優惠規定者,從其規定。 地上權人於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後,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相關興辦事業文件者,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得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及前項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改地價稅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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