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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執行機關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選定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 (二)擬具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年息率之建議條件,報經主辦機關提送審議小組評定招標條件。 (三)公告招標。 (四)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招標標的經行政院、財政部或主辦機關核定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或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且預估權利金底價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擬訂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計收基準等條件之建議書與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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