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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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機關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選定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 (二)擬具招標設定地上權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年息率之建議條件,報經主辦機關提送審議小組評定招標條件。 (三)公告招標。 (四)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招標標的經行政院、財政部或主辦機關核定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或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且預估權利金底價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擬訂標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及地租計收基準等條件之建議書與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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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進行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時,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選定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標的。 2. 擬具招標設定地上權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以及地租年息率等建議條件,並提交給主辦機關的審議小組評定招標條件。 3. 公告招標。 4. 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如果招標的標的經行政院、財政部或主辦機關核定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或者招標的面積達到五千平方公尺且預估權利金底價達到新台幣十億元,執行機關可以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擬訂標的的存續期間、權利金占市價成數以及地租計收基準等條件的建議書和設定地上權契約格式。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執行機關在進行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時,需要先選定招標設定地上權的標的,再依照審議小組評定招標條件的結果,擬具相關條件並簽訂契約。如果標的規模較大或有特殊情形,則可以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來擬訂相關建議書和契約格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平公正地進行地上權的招標設定,保護國有非公用土地的使用權益。
- 地上權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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