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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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時,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公告時,設定地上權契約、無償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契約)格式應列為投標須知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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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7條規定,在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時,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此外,公告時,設定地上權契約、委託管理契約格式需列為投標須知的附件。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該作業要點是經過政府相關機構所制定的,旨在規範執行機關在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時應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例如,假設某城市政府希望把國有土地設定地上權,以建設一個商業複合建築物。根據該城市政府的招標作業要點,他們必須在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的情況下,公告設定地上權的招標資訊。在公告中,他們也需要將設定地上權契約和委託管理契約的格式作為投標須知的附件一併提供給投標人參考。 以上是針對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7條的解釋,並提供相關的參考資料。
- 地上權名詞
- 期間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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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