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時,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公告時,設定地上權契約、無償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委託管理契約)格式應列為投標須知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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