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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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機關於完成開標後,應通知得標人於得標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繳清權利金,會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並申辦設定地上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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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8條,執行機關在開標結束後的次日起,應通知得標人在九十日內繳清權利金。同時,執行機關也要與得標人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並辦理公證,然後再進行設定地上權的登記手續。 根據參考資料台中市中興地政所研究報告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之探討",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得標人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繳納權利金等相關手續,以確保土地設定地上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這條法規的範例可能是標的物為國有土地的拍賣案件,當得標人在開標後獲得中標,執行機關將通知得標人在繳清權利金、簽訂契約和辦理公證等程序後進行地上權登記。
- 地上權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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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