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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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地上權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者,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先行繳納三成之決標權利金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其餘權利金,不論是否取得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均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繳清。 前項抵押貸款應依第二十一點各款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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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如果得標人需要以標得的地上權辦理抵押貸款並支付權利金,必須在得標的次日起七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在先行支付三成的決標權利金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並辦理公證。剩餘的權利金,無論是否獲得金融機構核准貸款,都必須在得標的次日起九十日內繳清。此外,抵押貸款應根據第二十一點各款的規定進行抵押權設定。 根據內政部108年8月26日函第10811614550號解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且標的物為商業、住宅等建物者,標得人需辦理抵押貸款的情況下,取得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後,應如期繳納所有權利金。如果金融機構尚未核准貸款,標的人未能如期繳納權利金,則視為自動放棄取得該標地之決標權利。 綜上所述,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9條的規定,得標人必須按時繳納決標權利金及其餘權利金,並需要依據第二十一點各款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
- 地上權名詞
- 公證名詞
- 核名詞
- 抵押權設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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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