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執行機關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得標人如需以標得之地上權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權利金者,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並先行繳納三成之決標權利金後,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及辦理公證,其餘權利金,不論是否取得金融機構核准貸款,均應於得標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繳清。 前項抵押貸款應依第二十一點各款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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