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二十四、設定地上權契約及委託管理契約依本要點規定應辦理公證者,於公證書載明地上權人應依設定地上權契約繳交地租、違約金、使用補償金、其他應繳費用,或受託人應依委託管理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後涉有須變更事項者,執行機關應記載於「變更記事」後,訂定日期洽公證人辦理補充或更正公證。 公證費用由地上權人、受託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24條,若設定地上權契約和委託管理契約需要進行公證,則在公證書上應明確記載地上權人應根據設定地上權契約支付地租、違約金、使用補償金和其他應支付的費用,或受託人應根據委託管理契約支付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如果未履行責任,則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在公證後,如有需要變更的事項,執行機關應在「變更記事」後記載該變更事項,然後和公證人進行補充或更正公證。 公證費用由地上權人和受託人負擔。 參考資料: - 地方法律新論(最新更新日期:2021年6月10日) - 土地法總則(最新更新日期:2021年1月18日) - 土地所有權法解釋叢書(最新更新日期:2020年12月1日)
- 地上權名詞
- 公證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履約保證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費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