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被告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經法院核准,得對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報告法院,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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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告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經法院核准,得對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報告法院,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