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被告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經法院核准,得對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報告法院,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根據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11條,當被告有脫逃、自殺、暴力行為或其他破壞秩序的可能時,法院可以核准戒護法警對被告使用戒具。然而,在緊急情況下,經帶班副警長或以上長官同意,可以先使用戒具,但必須立即向法院報告並填寫施用戒具報告表請求法院核示。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210條 - 刑事被告人羈押法第2條 - 法警工作要點(正值勤) 署名負責之長官 82-RO36926 - 檢察官請求羈押手續須知 北檢字第0149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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