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 異動日期:106 年 04 月 27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保障被告人權,維護程序正義,避免深夜疲勞訊問,特訂定本要點。
二、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逾晚上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翌日日間訊問者,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斟酌實際情形,諭知翌日日間八時後繼續訊問。晚上十一時後始受理聲請羈押之案件,宜告知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法院將於翌日日間八時後訊問。
三、前點不訊問被告期間,法院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下稱休息場所),休息時間,自當日晚上十一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四、休息場所,應有適於躺臥休息之必要設備,並應嚴密戒護,以維護被告安全,及預防自戕、脫逃。
五、法院為利被告充分休息,應提供免費寢具(冬天棉被或毛毯、夏天涼被)及拋棄式盥洗用具。但不提供沐浴設備。
六、法院為嚴密戒護,應於休息場所設立戒護區,於被告休息時間,指派法警戒護。戒護人力以二法警戒護十被告為原則。逾十被告時,每增加五被告以內,增加一戒護法警。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戒護法警於被告進入休息場所前,應檢查其身體、衣物,並特別注意領、袖、襟、口袋及縫綴等處,如疑有物件藏匿其內者,得解縫檢查之。除身著衣物外,被告隨身任何物品、藥品,應清點放入紙袋,詳載明細,由被告自行封緘簽名或捺手印,交戒護法警登簿保管。保管物品歸還時,應當面點交,並請被告於保管簿簽收。 被告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職員為之。
八、被告患有法定傳染病者,應與其他被告隔離。
九、未滿十八歲少年與滿十八歲以上被告;女性被告與男性被告,應嚴為分界。
十、同案被告,應妥適隔離,避免勾串。
十一、被告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經法院核准,得對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報告法院,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十二、休息場所應裝置監控設備及警鈴,並錄音、錄影,由戒護法警監控。 前項錄音、錄影,應指定專人保管,留存六個月。
十三、戒護法警之值勤檯,應置於戒護區內,戒護法警戒護時應落實眼同戒護要求,戒護視線不得離開被告,並隨時注意被告有無企圖脫逃、自戕、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且不得有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使用收聽(看)影音器材及個人通訊器材或擅離崗位等影響戒護之行為。
十四、休息場所及戒護區週遭,不得有便於脫逃、自戕、暴行或擾亂秩序之物品。
十五、被告於休息時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法警室應指派適當警力,攜相關戒護器材等必要配備,戒護被告至距法院最近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必要時,得商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戒護法警得視狀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以無線電回報法院。 被告戒護就醫期間,除顯無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得不施用戒具外,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如手銬、活動腳鐐等),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但醫師認醫療上有必要暫時卸除戒具(如腳部開刀手術)者,得於報告法警室中央臺後解除戒具,俟病情穩定或醫療完畢,施用戒具。 被告經醫師緊急處置後,戒護法警應速回報法警室。被告如有住院、病危通知或死亡情形時,法警室應轉請法院指示,並通知其家屬。
十六、前點被告戒護就醫之醫療費用,由被告負擔。但被告無資力支付者,由法院負擔。
十七、備勤法警及其他人員,經戒護法警檢查確認無攜帶違禁物品後,始得進入戒護區。
十八、戒護法警巡視戒護區及休息場所時,不得無故打擾被告休息。
十九、戒護法警值勤時,除機關配發之戒護器材外,不得攜帶香菸、檳榔、個人通訊器材及其他有礙執行戒護勤務之物。戒護法警值勤時攜帶之器材品項及數量應登簿。
二十、戒護法警應於上午八時清點被告人數後,與值班法警辦理移交。值班法警接收後,應引導被告入候訊室。但法院認有必要,延長休息時間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戒護法警於被告離開休息場所前,應促其將相關物品安放整齊。
二十二、法院應免費提供被告早餐,不得應被告要求代購或由其家屬提供。但有醫療上需要,經法院同意者,得由被告家屬提供。
二十三、戒護法警得選擇按實際戒護時數支領戒護加班費或補休。法院夜間值勤法警,支領值勤費。但被告罹患急性重病,需協助戒護就醫時,值勤法警於協助戒護被告就醫期間(限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得擇一支領戒護加班費或值勤費或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