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休息場所,應有適於躺臥休息之必要設備,並應嚴密戒護,以維護被告安全,及預防自戕、脫逃。
根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4條要求法院提供適當的休息場所給被告,在休息場所中應該配備必要的睡眠設備,並且應該進行嚴密的監控以確保被告的安全,以預防可能的自殺或逃脫行為。根據相關資料,如《刑事訴訟法》,法院在羈押被告期間必須提供適當的環境保障被告的基本人權,包括提供充足的休息和保護他們的安全。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被告正當權益得到保障,同時也考慮到監禁期間對被告身心健康的影響。因此,法院應該在羈押期間提供休息場所和相關的設備,並加強監控以確保被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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