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點不訊問被告期間,法院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下稱休息場所),休息時間,自當日晚上十一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根據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3 條的規定,法院在不訊問被告期間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休息時間為當日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然而,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休息時間可延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第851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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