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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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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不訊問被告期間,法院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下稱休息場所),休息時間,自當日晚上十一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3 條的規定,法院在不訊問被告期間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休息時間為當日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八時。然而,在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休息時間可延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第8514號判決書。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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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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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前點不訊問被告期間,法院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下稱休息場所),休息時間,自當日晚上十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