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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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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不
訊問
被告
期間,法院應設置供被告休息之適當場所(下稱休息場所),休息時間,自當日晚上十一時起至翌日上午八時止。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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