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逾晚上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翌日日間訊問者,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斟酌實際情形,諭知翌日日間八時後繼續訊問。晚上十一時後始受理聲請羈押之案件,宜告知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法院將於翌日日間八時後訊問。
根據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2條,如果法院在晚上11點之後仍未完成訊問程序,被告、辯護人或者被告的輔佐人有權請求法院在隔日白天進行訊問。法院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這項請求,並且應該考慮實際情況,在告知被告、辯護人或者被告輔佐人後於隔日八時後繼續進行訊問。如果案件在晚上11點後才開始受理聲請羈押,法院應該告知被告、辯護人或者被告輔佐人,法院將於隔日八時後進行訊問。 根據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灣重審字第一八八號判決,法院在進行深夜訊問時應該優先考慮被告的身體狀況及疲勞程度,以確保訊問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如果被告在深夜時間表示無法進行訊問或希望在隔日白天進行訊問,法院應該給予合理的考慮和配合。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一○八年度台灣重審字第一八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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