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受理聲請羈押案件,逾晚上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請求法院翌日日間訊問者,法院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斟酌實際情形,諭知翌日日間八時後繼續訊問。晚上十一時後始受理聲請羈押之案件,宜告知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法院將於翌日日間八時後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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