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18

快速跳轉

十八、戒護法警巡視戒護區及休息場所時,不得無故打擾被告休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在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深夜不得無故訊問被告並注意不得打擾被告的休息。 參考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一般情況下不得在夜間進行,除非有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夜間進行拘提或逮捕以驗明其身份、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或者出現緊急情況等情形下可例外。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尊重人權、保障程序合法性,避免疲勞訊問。除非出現明示同意或其他法定例外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不得夜間進行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判決:該判決指出,在進行夜間詢問時,即使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仍不得無限制地繼續訊問,否則可能限制犯罪嫌疑人行使同意權,違反該法定程序,應當尊重人權、保障程序合法性,避免疲勞訊問。該判決的意旨可作為參考。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該條款規定根據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在進行夜間詢問時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應移送法院的二十四小時內。該條款是為了遵守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尊重人權、保障程序合法性、避免疲勞訊問的原則而設立的。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司法警察在夜間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只有在明示同意或其他法定例外情形下方可進行,並且在錄音完成前,犯罪嫌疑人可以隨時變更其同意或拒絕繼續接受夜間詢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該條款規定如果在夜間進行訊問、拘禁或逮捕等活動中有任何關於人身安全的危險,根據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應當由檢察官負舉證之責任,並在判決中說明其判斷理由,始為合法。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則可以夜間進行詢問、拘禁或逮捕等活動,但必須符合法定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根據該條款,被告的自白如果不是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意味著如果被告的自白是真實的且符合法定要件,則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刑事補償法第3條:該條款列舉了不得請求刑事補償的情形,包括主觀上是故意犯罪行為、尚未確定無罪的情況下釋放、罪刑已定但不符合補償要件、受害人主觀上為謀取遣散費或應得之利等。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如果被告主觀上故意犯罪或不符合補償要件,則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刑事補償法第4條:該條款規定了不得請求刑事補償的情形,包括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害人或自己遭受羈押、拘禁、收容或鑑定留置的情況、為了逃避刑事責任故意做出虛偽的供述或製作假證據等。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如果被告自己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害人或自己遭受羈押、拘禁、收容或鑑定留置,則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案例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判決:該案中,被告於夜間進行詢問時,雖然是在被告明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但該次訊問超過了合理的程度,導致被告出現多次打呵欠動作。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即使是在被告明示同意的情況下,也不得無限制地進行訊問,以免影響嫌疑人的權利和程序的合法性。該判決表明,被告在明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夜間詢問,但在訊問過程中必須注意嫌疑人的身體狀況和休息需求。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戒護法警巡視戒護區及休息場所時,不得無故打擾被告休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