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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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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被告於休息時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法警室應指派適當警力,攜相關戒護器材等必要配備,戒護被告至距法院最近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必要時,得商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戒護法警得視狀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以無線電回報法院。 被告戒護就醫期間,除顯無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得不施用戒具外,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如手銬、活動腳鐐等),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示。但醫師認醫療上有必要暫時卸除戒具(如腳部開刀手術)者,得於報告法警室中央臺後解除戒具,病情穩定或醫療完畢,施用戒具。 被告經醫師緊急處置後,戒護法警應速回報法警室。被告如有住院、病危通知或死亡情形時,法警室應轉請法院指示,並通知其家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15條,被告若在休息時間內罹患急性重病需要就醫時,法警室應派適當警力攜帶戒護器材,將被告戒護至離法院最近的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根據需要,可以請求轄區警察機關的人員協助。戒護法警可以根據情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錄製處理過程的音頻作為存證,並隨時以無線電回報法院。 在被告戒護就醫期間,除非沒有逃跑、自殺、暴力或其他擾亂秩序的行為的可能性,可以不使用戒具。在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先使用戒具(如手銬、活動腳鐐等),並填寫施用戒具報告表陳請法院核示。但若醫師認為在醫療上必須暫時解除戒具(如腳部手術),可以在報告法警室中央台後解除戒具,等待病況穩定或醫療結束後再使用戒具。 在醫師緊急處理被告後,戒護法警應立即回報法警室。若被告有住院、病危通知或死亡情況時,法警室應轉請法院指示,並通知其家屬。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15條 -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y=taichung&f=jbd&q=14613007&a=01+02+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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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被告於休息時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法警室應指派適當警力,攜相關戒護器材等必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