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被告於休息時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法警室應指派適當警力,攜相關戒護器材等必要配備,戒護被告至距法院最近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必要時,得商請轄區警察機關派員協助。戒護法警得視狀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以無線電回報法院。 被告戒護就醫期間,除顯無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得不施用戒具外,經帶班副警長以上長官同意,得先使用戒具(如手銬、活動腳鐐等),並填具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但醫師認醫療上有必要暫時卸除戒具(如腳部開刀手術)者,得於報告法警室中央臺後解除戒具,俟病情穩定或醫療完畢,施用戒具。 被告經醫師緊急處置後,戒護法警應速回報法警室。被告如有住院、病危通知或死亡情形時,法警室應轉請法院指示,並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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