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為嚴密戒護,應於休息場所設立戒護區,於被告休息時間,指派法警戒護。戒護人力以二法警戒護十被告為原則。逾十被告時,每增加五被告以內,增加一戒護法警。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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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為嚴密戒護,應於休息場所設立戒護區,於被告休息時間,指派法警戒護。戒護人力以二法警戒護十被告為原則。逾十被告時,每增加五被告以內,增加一戒護法警。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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