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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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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戒護法警於被告進入休息場所前,應檢查其身體、衣物,並特別注意領、袖、襟、口袋及縫綴等處,如疑有物件藏匿其內者,得解縫檢查之。除身著衣物外,被告隨身任何物品、藥品,應清點放入紙袋,詳載明細,由被告自行封緘簽名或捺手印,交戒護法警登簿保管。保管物品歸還時,應當面點交,並請被告於保管簿簽收。 被告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職員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戒護法警在被告進入休息場所之前,應對被告的身體、衣物進行檢查。特別要注意領口、袖口、襟口、口袋和縫綴等位置是否有可能藏匿物品,如果有懷疑,可以解縫進行檢查。 2. 被告除身著衣物外,隨身攜帶的任何物品和藥品都應該清點並放入紙袋中,詳細記錄明細。被告可以自己封緘紙袋並簽名或捺手印,然後交給戒護法警登簿保管。在歸還物品時,應當當面點交,並要求被告在保管簿上簽收。 3. 如果被告是女性,上述的檢查程序需要由女性職員進行。 以下是一個說明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的範例: 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了戒護法警對被告身體和衣物的檢查程序,以及對隨身物品的清點和保管程序。法院辦理羈押案件時,根據這些法條,戒護法警需要嚴格執行這些程序,確保被告不攜帶任何禁止物品或藥品進入休息場所,同時確保被告的物品在保管期間不被他人接觸或損壞。 註:以上解答僅供參考,並非法律意見或專業建議。如需具體法律建議,建議請教專業法律專業人士。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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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戒護法警於被告進入休息場所前,應檢查其身體、衣物,並特別注意領、袖、襟、口袋及縫綴等處,如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