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戒護法警於被告進入休息場所前,應檢查其身體、衣物,並特別注意領、袖、襟、口袋及縫綴等處,如疑有物件藏匿其內者,得解縫檢查之。除身著衣物外,被告隨身任何物品、藥品,應清點放入紙袋,詳載明細,由被告自行封緘簽名或捺手印,交戒護法警登簿保管。保管物品歸還時,應當面點交,並請被告於保管簿簽收。 被告為女性者,前項檢查,由女性職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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