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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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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戒護法警於被告離開休息場所前,應促其將相關物品安放整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 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根據該法條規定,只有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拘提或逮捕後,才能被解送。也就是說,在未經拘提或逮捕之前,不得解送被告。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根據該法條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經訊問被告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時,應在被拘提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提出羈押聲請並陳述羈押的理由。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在拘捕後的一段時間內審查拘捕的合法性和羈押的必要性。 -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第3項和第150條第3項:根據該法條規定,當法院進行實地勘驗時,除非有急迫情況,應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讓他們在勘驗中陳述和主張必要的事項。這可以確保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場參與勘驗,並能夠進行必要的辯護和申述。 -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3和第219條之4:根據這兩個法條的規定,有關保全證據的聲請,偵查中應向該管檢察官提出,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時,應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該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提出。若案件已經在第一審法院審理前,則應向該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新的資料,保全證據的聲請並不適用於法律審判機構,如司法院,因此對於法院的保全證據的聲請是不合法的。 根據上述釋義,可以看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進行檢察官提出羈押聲請的過程中,法院應該注意確保被告的物品被安放整齊。此外,在實施勘驗時,法院應該遵守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規定,讓他們有機會進行陳述和主張。最後,保全證據的聲請應按照相應的程序進行,根據案件移送的情況,向適當的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聲請。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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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戒護法警於被告離開休息場所前,應促其將相關物品安放整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