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戒護法警之值勤檯,應置於戒護區內,戒護法警戒護時應落實眼同戒護要求,戒護視線不得離開被告,並隨時注意被告有無企圖脫逃、自戕、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且不得有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使用收聽(看)影音器材及個人通訊器材或擅離崗位等影響戒護之行為。
根據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第13條,要求戒護法警在戒護期間應謹守職守,注意以下事項: 1. 戒護法警的值勤檯應置於戒護區內。 2. 戒護法警在戒護期間需落實「眼同戒護」,即要確保視線不離開被告,隨時留意被告是否有脫逃、自殺、暴力行為或干擾秩序的行為。 3. 戒護法警在任務期間不得瞌睡、吸菸、嚼食檳榔、閱讀書報,或使用收聽(看)影音器材和個人通訊器材,也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以免影響戒護工作。 範例: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中,被告在夜間被羈押時,根據這項法規,戒護法警應該確保視線始終集中在被告身上,並注意被告是否有任何脫逃或自傷的企圖。同時,戒護法警不得在值勤期間進行吸菸、閱讀書報等與戒護任務無關的活動,以確保被告的安全和秩序的維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