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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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各分署執行人員妥適運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下稱本條)核發禁止命令,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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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1條是一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制訂的處理原則,旨在協助各分署的執行人員適切使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核發禁止命令。根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當執行人員在執行行政處分時判斷可能會損害債務人權益或對公共安全造成危險時,可以核發禁止命令暫停執行。而這項處理原則的目的就是指導執行人員如何運用該條款核發禁止命令。具體而言,該原則內容涉及禁止命令的核發時機、程序、文件格式等等。相關範例可以參考最新公布的行政執行法或行政執行署內部規章,以了解禁止命令的具體應用情境和程序。
- 第十七條之一條文
- 核發禁止命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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