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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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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應予配合之第三人,係指義務人交易往來之對象、奢華生活之提供者及其他有助於提升行政執行效能之人。 (三)分署認有必要通知適當之第三人時,得於通知書上載明受通知人應如何配合、監督執行之意旨、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及向分署陳報各種事實資料之方式。如有相關法令規章,亦得一併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滯欠合計是指欠款或未給付的金額總和,當欠款金額達到一定數額時,根據法務部公告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當欠債的金額超過特定的數字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將被啟動。 2. 應予配合之第三人:指與義務人有交易往來關係、提供豪華生活或其他有助於提升行政執行效能的人。這可以包括協助執行程序的其他當事人,例如承租人、買方、供應商等。 3. 分署認有必要通知適當之第三人時:當執行分署認為有必要通知特定的第三人時,可以向其發送通知書。通知書應該包含有關配合執行的要求、監督執行的目的、相關的權利和義務說明,以及向分署報告相關資料的方式。如果有相關的法令或規章,也可以在通知書中一併說明。 範例:根據法務部公告,當欠款金額超過100,000元時,執行分署可依法務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例如,當A公司欠債超過100,000元時,執行分署可以通知B公司作為應予配合的第三人,要求其提供相關的交易記錄,以助於執行程序的進行。

  • 第三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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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2 條規定:「二、關於本條第一項本文部分: (一)所稱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依法務部公告之規定辦理。 (二)所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