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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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本條第四項部分: 分署核發禁止命令時,除考量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及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外,並得審酌義務人之家庭、身分、地位、職業、生活狀況、負債程度、可預期之收入、可預期之必要支出及其他一切情狀,在維持義務人合理基本生活所需之範圍下,為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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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段法條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在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時,需要考慮以下因素: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的意見、以及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事由。此外,還可以考慮義務人的家庭情況、身分、地位、職業、生活狀況、負債程度、預期的收入和必要支出,以及其他相關情況。在確保義務人合理基本生活所需的範圍內,可以適當地限制義務人的行為。
- 核發禁止命令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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