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禁止命令處理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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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於本條第三項部分: 分署於核發禁止命令前,得命義務人提出各項生活支出、履行扶養義務所需費用及其他必要之支出明細,並得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統計數據及相關資料,以資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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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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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禁止命令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扶養義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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