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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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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設置者應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及使用者相關之權限及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10條,設置者在擁有人體生物資料庫時,應該制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這些政策和規定必須經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通過,並且要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員工和使用者有關他們在資料庫中的相關權限和責任。藉由這些規範的設立,可以確保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資訊安全性。例如,在一個人體生物資料庫中,設置者可以制定政策,要求員工和使用者只能在特定情況下存取資料,並且根據其工作職責和需要進行授權。這樣可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隱私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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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10 條規定:「十、設置者應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經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