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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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物資料庫有關資訊,非經設置者倫理委員會認可之技術加以處理,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對外傳送。經倫理委員會認定有特別保密必要之機密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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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9條規定了關於生物資料庫相關資訊的安全處理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未經設置者所屬的倫理委員會認可的技術處理,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對外傳送。同樣地,被倫理委員會認定為具有特殊保密性需求的機密文件,也不得以電子方式進行傳輸。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生物資料庫中的資訊安全和保密性。 參考資料: -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9條 -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相關法規指引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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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