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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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案後所建置之生物資料庫之個人資料,應以實體隔離之方式建構及使用,其資訊系統不得與網際網路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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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8條的規定,收案後所建立的生物資料庫的個人資料應該以實體隔離的方式進行建構和使用,並且這些資訊系統不得與網際網路連接。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人體生物資料的安全,避免資訊被不當存取或外洩。透過將資料隔離,可以提高資訊安全性,並減少潛在的資安風險。 範例:例如,一個法醫研究機構建立了一個人體DNA生物資料庫來協助研究與判斷身份的目的。根據該機構的規定,這個生物資料庫內的個人資料應該以實體隔離的方式建構和使用,這意味著該資料庫的資訊系統不得與網際網路連接。這樣做可以確保這些個人資料不會被未經授權的人存取或外洩,從而確保了個人資訊的安全和隱私。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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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