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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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者應指定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並得成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辦理資訊安全政策、規劃、執行等審議、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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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設置者應指定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的協調和推動。此外,他們還可以成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負責審議、督導資訊安全政策、規劃和執行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辦法(內政部107年11月2日修正)第2條第2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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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