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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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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者應指定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並得成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辦理資訊安全政策、規劃、執行等審議、督導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設置者應指定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的協調和推動。此外,他們還可以成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負責審議、督導資訊安全政策、規劃和執行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辦法(內政部107年11月2日修正)第2條第2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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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2 條規定:「二、設置者應指定主管人員負責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之協調及推動,並得成立資訊安全推行小組,辦理資訊安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