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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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者對資訊有關業務及人員,應進行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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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3條,設置者對資訊有關業務及人員應進行安全評估。這表示設置人必須對人體生物資料庫的資訊安全進行評估,確保相關業務和人員的資訊得到安全保護。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人體生物資料庫的運作符合安全標準,避免資訊被洩露或濫用。設置人需要評估風險,識別潛在的安全威脅,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資訊的安全性。這可能包括建立適當的資訊安全政策和控制措施,培訓相關人員的資訊安全意識,以及定期進行資訊安全審查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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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