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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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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置者應依所屬人員之業務特性,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4 條,設置者應依所屬人員的業務特性,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這意味著人體生物資料庫的運營機構應根據他們的人員業務特點,定期提供資訊安全教育培訓。這有助於確保人員了解和遵守資訊安全措施,從而保護人體生物資料的安全。具體的資訊安全教育內容和培訓頻率可能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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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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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4 條規定:「四、設置者應依所屬人員之業務特性,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