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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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置者、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第三人,其資訊管理人員與研究人員間,不得互為兼任。 生物檢體其相關資料、資訊之資訊硬體系統與生物檢體本身,應分別指定專人管理;該專人不得兼任前項相關資料、資訊之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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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體生物資料庫資訊安全規範第5條的規定,設置者、使用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資訊之第三人必須確保其資訊管理人員與研究人員間不得互為兼任。此法條強調了對生物檢體以及相關資料和資訊的管理要求,即應分別指派專人負責管理生物檢體本身及相關資料和資訊的硬體系統,同一人不得同時兼任這兩個角色。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生物檢體及相關資料和資訊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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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