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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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關於第十一條部分: 法院審理案件,需其他機關配合者,例如:鑑定或調取相關文書紀錄等,如相關機關未能積極配合,必將造成案件之延宕,為達到妥速審結之目的,法院得依本法第十一條要求相關機關優先儘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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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1條,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時需要其他機關的配合,例如調取相關的鑑定報告或文書紀錄等。如果相關機關未能積極配合,將會延宕案件的審理進度。為了達到妥速審結的目的,法院可以根據該條要求相關機關優先儘速配合。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刑事案件中,需要鑑定一個物品的真偽。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1條,法院可以要求相關的鑑定機構儘速進行鑑定,以確保案件能夠快速進行審理。如果鑑定機構未能及時提供鑑定結果,將會延宕案件的審理進程。因此,法院可以根據該條要求鑑定機構優先處理該案件的鑑定工作,以確保案件能夠妥適且迅速地審結。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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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