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應行注意事項 第 8 條
八、關於第八條部分: (一)依本法第八條,下列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更審為無罪判決者,檢察官、自訴人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1.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 2.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 (二)本法第八條所定六年期間之計算,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算,第二審、第三審及發回更審之期間均累計在內。案件若經再審、非常上訴,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更為審判繫屬前之期間,應予扣除。 (三)本法第八條所定「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包含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之情形。 (四)本法第八條前段所謂「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係指該案件第一審判決無罪,於符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之要件後,最後一次第二審法院更審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者而言。 (五)本法第八條後段所謂「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係指第一審法院為有罪判決,於符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之要件後第二審法院連同最後一次更審無罪判決在內,有三次以上為無罪判決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針對以下情況進行了規範: 1. 如果自第一審開始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仍維持原有的無罪判決,檢察官或自訴人將無權再上訴至最高法院。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最後第二審法院仍宣判被告無罪。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檢察官或自訴人將無法再提起上訴。 2. 如果自第一審開始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做出無罪判決,且在更審前曾經有二次以上同審級法院的無罪判決。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而最後第二審法院在更審時做出無罪判決,且在更審之前曾經有過兩次以上同審級法院的無罪判決。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檢察官或自訴人將無權再提起上訴。 3. 該條條文中提到的6年期間計算是從案件開始進入第一審的繫屬日起算,包括第二審、第三審以及發回更審的期間。如果經過再審或非常上訴,則需扣除判決確定後至再審前的期間。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經過4年後被發回再審,再審期間為1年,最後在第二審宣判。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計算期限時需扣除再審期間。 4. 如果案件在自第一審開始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維持原有的無罪判決,則該語句指的是對於最後一次第二審法院更審判決維持無罪的案件。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最後第二審法院做出連同最後一次更審都是無罪的判決。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檢察官或自訴人將無權再提起上訴。 5. 如果案件在自第一審開始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做出無罪判決,且在更審前曾經有三次以上同審級法院的無罪判決。 範例:假設一個案件在第一審結束後,經過6年以上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最後第二審法院在更審時做出無罪判決,且在更審之前曾經有過三次以上同審級法院的無罪判決。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的規定,檢察官或自訴人將無權再提起上訴。 以上是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進行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解釋與範例。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