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徵收訴訟費用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其他進行訴訟及強制執行必要費用之徵收及免徵收 (一)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及交通費,不另徵收。(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二項) (二)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三)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免徵郵電送達費。 (四)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執行行為之食、宿及交通費,不另徵收。(五)影印、列印費、攝影、電子掃描費、交付光碟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公告行政法院網站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提解費,以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應徵收。其各該收費標準,應依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之規定為之。(參照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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