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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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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一)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二)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三)位置: 1.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2.屋頂型: (1)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二公尺以上。 (2)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 (3)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3.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儲水器容量、高度超過前項規定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1 條設定了關於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的規定,包括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需要取得各層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以及安全、位置和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具體而言: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 二、安全之規定: 1. 容量大小:容量為二千二百公升以下。 2. 高度:儲水器與其支撐構架,總高度為二公尺以下。 3. 位置: - 地面型:不得占用巷道、騎樓、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及開放空間等。 - 屋頂型:設置於屋頂平臺者,應距女兒牆內緣二公尺以上;不得設置於違建上方;設置於屋頂突出物上方者,其與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合計不得超過九公尺,並應距建築線及地界線二公尺以上,且需加強支撐腳架之固定,以防止傾倒及脫落。 4. 數量:總量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三、景觀之規定:不得妨礙市容觀瞻等情形。 如果儲水器容量或高度超過上述規定,則將適用前一條規定辦理。 有關參考資料的範例,可以參考臺北市政府相關法規資料,如臺北市政府官方網站上的《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或相關城市規劃報告、土地法等法律文件。

  • 所有權名詞
  • 人行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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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設置一般經常使用之儲水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屋頂型儲水器須經直下方各層全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