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應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0 條,如果要在屋頂平臺上設置空調設備,必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的要求,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同時,必須獲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方可列入列管。然而,如果被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則應報告並進行拆除。 根據該條第一款,如果是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必須經過該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不過,如果公寓大廈規約有另外的規定,則應依照規約的要求。 根據該條第二款,在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的情況下,如果該棟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總和超過過半數,則也可以進行設置空調設備。 因此,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0 條,設置於屋頂平臺的空調設備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定,並得到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同意,並且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可進行,否則將被列入列管並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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