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已定有容許誤差者,從其規定;其餘各項尺寸之容許誤差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4條的規定,該規則已經針對建築物的各項尺寸容許誤差做了明確的規定。以下是根據該條款逐項釋義: 一、建築物各層樓地板面積誤差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三平方公尺。 根據這項規定,建築物每層樓的地板面積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且誤差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舉例來說,如果某建築物一層的地板預計面積是100平方公尺,在實際施工後,該層的地板實際面積可以在97到103平方公尺之間,且誤差面積不得超過3平方公尺。 二、建築物總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且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根據這項規定,建築物的總高度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且最大誤差不得超過30公分。各樓層的高度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三,且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0公分。舉例來說,如果某建築物預計的總高度是10公尺,實際施工後,該建築物的總高度可以在9.97到10.03公尺之間,且最大誤差不得超過30公分。 三、其他各部分尺寸誤差百分之二以下,且未逾十公分。 根據這項規定,建築物的其他各部分的尺寸誤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且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0公分。舉例來說,如果某建築物的某個部分預計的長度是100公分,在實際施工後,該部分的實際長度可以在98到102公分之間,且最大誤差不得超過10公分。 總結來說,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4條的規定,各項尺寸容許誤差有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在施工時需符合這些容許範圍內的誤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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