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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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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 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的規定,判斷違建完成時間可以根據以下不同的資料來確定: 1. 建物謄本:謄本上載明的建築完成日期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2. 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稅籍記錄可以遞交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3.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提供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的收據也可以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4. 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使用都發局製發的地形圖可以確定建築物的位置和時間。 5. 門牌編釘證明:提供門牌編釘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提供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拍攝的航空攝影照片可以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7. 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如果以上資料無法提供,還可以提供其他足夠證明違建完成時間的文件。 此外,如果違建經過勘查後,無法判斷其建築完成時間,且材質並非新穎材料,則可以拍照存證來確定違建的存在。

  • 稅籍證明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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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