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 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的規定,判斷違建完成時間可以根據以下不同的資料來確定: 1. 建物謄本:謄本上載明的建築完成日期可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2. 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稅籍記錄可以遞交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3. 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提供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的收據也可以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4. 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使用都發局製發的地形圖可以確定建築物的位置和時間。 5. 門牌編釘證明:提供門牌編釘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提供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拍攝的航空攝影照片可以作為建築完成時間的證明。 7. 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如果以上資料無法提供,還可以提供其他足夠證明違建完成時間的文件。 此外,如果違建經過勘查後,無法判斷其建築完成時間,且材質並非新穎材料,則可以拍照存證來確定違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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