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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建完成時間之判斷,得依下列各款資料之一認定: 一、載明建築物建築完成日期之建物謄本。 二、房屋稅籍證明。 三、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都發局製發之地形圖。 五、門牌編釘證明。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空攝影照片。 七、其他足資證明違建確實搭蓋時間之文件。 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屬新穎者,得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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