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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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