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2條,如果進行查報拆除的違建物找不到違建物所有人的相關資料,就應該進行公示並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在送達後生效日後進行拆除作業。但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未提及是否有進行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或是否找不到違建物所有人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因此無法確定是否符合該規則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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