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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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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2條,如果進行查報拆除的違建物找不到違建物所有人的相關資料,就應該進行公示並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在送達後生效日後進行拆除作業。但根據提供的上下文,並未提及是否有進行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或是否找不到違建物所有人的相關資料的情況,因此無法確定是否符合該規則的條件。

  • 經查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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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經查無違建所有人資料者,公示送達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並於送達生效日後執行拆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