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1條,如果有違建需要拆除,都發局應先查明該違建的所有人資料,然後填寫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完成相應的送達程序後,可以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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