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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規則應予查報拆除之違建,都發局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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