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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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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而得補辦建築執照者,應依臺北市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辦法規定補辦建築執照。 前項違建經申請補辦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仍應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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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0條的詳細內容以及相關的範例。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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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違建查報後,如經本市開業建築師檢討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並出具相關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