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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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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9條,對於舊有房屋的修繕,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應進行拍照列管: 1. 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可能是因為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等原因。 2. 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剩餘部分需要修復,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需要拆除修復,可以使用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需要由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3. 將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4. 原本沒有設置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的樓梯間,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用作居室。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進行修繕的,應該向相關機關查報並進行拆除。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不作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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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