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有房屋得在原規模及原範圍內以非永久性建材修繕。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因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其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 二、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三、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四、原未設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樓梯間,其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作為居室使用。 違反前項規定修繕者,應查報拆除。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9條,對於舊有房屋的修繕,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應進行拍照列管: 1. 修繕面積誤差在三平方公尺以內、簷高在三公尺以下或脊高在三點五公尺以下,可能是因為工程施作誤差、路面地形變更、配合相鄰市容之一致性等原因。 2. 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剩餘部分需要修復,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需要拆除修復,可以使用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需要由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3. 將人字型屋頂改為平型屋頂拆除原有閣樓後,修繕後之屋頂高度未超過三公尺或原屋簷高度。 4. 原本沒有設置樓梯通往屋頂平臺,增設新的樓梯間,面積未超過十平方公尺,高度未超過二點五公尺,且不用作居室。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進行修繕的,應該向相關機關查報並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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