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因配合本府公共工程、衛生下水道接管工程或其他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賸餘部分,其修繕有結構安全之虞,致必須拆除修復者,得以非永久性建材,依原規模修復,並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8 條,已存在的違章建築如果需要配合市政推動工程,自行拆除後部分仍需進行修繕,並有結構安全的疑慮,此時可以使用非永久性建材對其進行修復,並需要由各相關事業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依照最新版本的《臺北市建築相關法規一覧表》,第28條的參考資料如下: - 《臺北市政府施工獎勵制度作業要點-107.12修定》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若臺北市政府進行公共工程,其中一棟違章建築已經自行拆除部分後,但仍有一部分需要修復並存在結構安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施工獎勵制度可以允許使用非永久性建材對該部分進行修復,修復完成後需要由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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