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修繕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其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以非永久性建材為修繕,且其中任何一種修繕項目未有過半者。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應以一處為限,其開門或鐵捲門處得提高。但從地面至頂緣之高度不得超過二點八公尺。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7條,既存違建修繕如果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則應拍照列管: 一、依原規模無增加高度或面積之修繕行為:這指的是建築物的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等部分,以非永久性建材進行修繕,且其中任何一項修繕項目沒有超過一半。 二、既存圍牆修繕為鐵捲門型式:這種情況下,圍牆的修繕以鐵捲門的形式進行,但僅限於一個位置,該位置的開門或鐵捲門部分可以進行提高,但提高的高度不得超過2.8公尺。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制定的規則,用於處理違章建築的相關事項。 上述資料提供了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7條的解釋,並指出了既存違建修繕需符合的兩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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