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市有土地之既存違建,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簽報本府核定優先拆除。 三、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之既存違建。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6條規定了列入專案處理之既存違建的情形,其中包括占用市有土地的既存違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市政計畫需要的既存違建以及阻礙或占用建築物防火間隔(巷)的既存違建。根據此規定,這些既存違建應由土地管理機關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有一座違章建築占用了臺北市的一塊土地,土地管理機關應該簽報本府核定後優先拆除該建築。 参考资料: - 臺北市政府法規查詢網 (https://law.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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