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5條,新違建應查報拆除。根據第6條至第22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新違建可以進行拍照列管。如果已被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的新違建,應該進行查報拆除。根據建築法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進行重建的被強制拆除的建築物,除了要進行查報拆除外,還要根據建築法第95條的規定轉交法辦。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當有新的違章建築時,必須進行查報拆除。然而,如果符合第6條至第22條的規定,則可以將違章建築進行拍照列管,而不需要立即拆除。然而,如果被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的拍照列管的違章建築,仍然應該進行查報並進行拆除。如果違反建築法的規定進行重建,除了要進行查報拆除外,還可能會被轉交給法辦。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公共安全和維護城市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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