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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公共安全、公共通行或古蹟保存維護者,應查報拆除。 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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