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6 條規定,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根據此規定,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所搭蓋的雨遮未超過一定尺寸限制(一樓不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不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不超過六十公分),並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符合這些條件的雨遮應該被拍照列管。根據一個參考資料中的範例,非永久性建材搭蓋的雨遮的淨深度未超過九十公分的一樓和六十公分的二樓以上,並且未超過各樓層的高度,符合列管的條件。 參考資料: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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