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
合法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以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六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應拍照列管。 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