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