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占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巷)或避難平臺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7條,搭建竹、木或輕鋼架的無壁體花架,如果符合以下條件,且未佔用巷道、法定停車空間、防火間隔或避難平臺,應拍照列管: 1. 設置於屋頂平臺,其高度不超過2.5公尺, 2. 設置於露臺或法定空地,其高度不超過2.5公尺或低於該層樓的高度。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作手冊第9章 違章建築處理 -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作手冊第7-5頁 花架、空中花園及天井修剪及保護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