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設置於法定空地,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二、設置於露臺,經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三、設置於屋頂平臺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 設置於屋頂平臺之綠化設施,設備層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下,未占用避難平臺,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一、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公尺者,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二、未緊鄰女兒牆設置,且距女兒牆內緣一公尺以上。 溫室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設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之原有屋頂平臺上方,其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以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所構築,並以適當支撐固定,且未占用避難平臺,經直下方各層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者,應拍照列管。
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進行拍照列管: 1. 設置於法定空地,且未占用巷道、無遮簷人行道、騎樓地、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2. 設置於露臺,且經該露臺所在層的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該設施的結構安全無虞。 3. 設置於屋頂平臺,且未佔用避難平臺。同時,該設施需經該屋頂平臺下方各層的所有權人同意,並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該設施的結構安全無虞。 如果設置於屋頂平臺的綠化設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同時符合上述屋頂平臺的設置要件,則應進行拍照列管: 1. 緊鄰女兒牆且覆土完成後,女兒牆的高度不足1.5公尺,且女兒牆上方已設置透空安全欄杆。 2. 不緊鄰女兒牆,且距離女兒牆內緣至少一公尺以上。 另外,如果溫室設施設置於無既存違建且其上方有綠化設施面積超過原有屋頂平臺建築面積的12.5%時,且該溫室的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使用非永久性透明材質構築且有適當的支撐固定,且未佔用避難平臺,同時符合上述屋頂平臺的設置要件,則也應進行拍照列管。 以上解析依據的參考資料為《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網站-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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