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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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