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臺,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之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六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留設至少一處有效開口者,應拍照列管。 前二項有效開口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9條,建築物留設有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欄柵式防盜窗,且突出外牆或陽台欄杆的外緣沒有超過十公分,並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同時至少留設有一處有效開口的,應該拍照列管。對於在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施行前領有建造執照的建築物,如果裝設的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欄柵式防盜窗的淨深沒有超過六十公分,同時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且至少留設有一處有效開口的,也應該拍照列管。在這些條款中,有效開口指的是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的開口或圓孔。 根據資料中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到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以及其時效。例如,建築物需留設有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欄柵式防盜窗,且突出外牆或陽台欄杆的外緣未超過十公分,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並至少留設一處有效開口,此時應該對其進行拍照列管。同樣在施行前已領有建造執照的建築物,同樣需符合相關規定,並且應該將其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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