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陽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拍照列管: 一、二樓以上之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二、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者。但其開口淨高未達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未達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查報拆除。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0條,如果一個建築物的陽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該拍照列管: 1. 二樓以上的陽臺加上窗戶,或一樓的陽臺加上門或窗戶,且這些窗戶或門沒有突出到外牆或陽臺欄杆的外緣,且原有的外牆未拆除。但如果建造許可證的核發日期是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之後,並且該陽臺不計算建蓋率或容積率的話,則應該通報拆除。 2. 陽臺欄杆的上方有開口,並且有非永久性建材(不包括磚造)裝上的垂直固定裝飾板。這個開口的高度不超過陽臺寬度的四分之一。但如果這個開口的淨高度未達到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淨寬度未達到七十五公分以上,則應該通報拆除。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一個建築物的陽臺加上了窗戶,並且這些窗戶沒有超出外牆或陽臺欄杆的外緣,而且原有的外牆沒有被拆除,則應該拍照列管。例如,在這個案例中,原告只是在陽臺上安裝了鋁窗,並沒有拆除任何牆壁,並且還可以隨時將拆除的落地門安裝回去,因此不違反法令。 另外,根據第二款規定,如果陽臺欄杆的上方有開口並裝上非永久性建材的垂直固定裝飾板,且這個開口的高度未達到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或寬度未達到七十五公分以上,則應該通報拆除。這裡沒有直接的參考資料,只是根據該法條的解釋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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