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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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