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者,應拍照列管。
根据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11 條,如果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的高度在1.5公尺以下,面積在6平方公尺以下,并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基地內通路、防火間隔(巷)或屋頂避難平台,那么應該對其進行拍照列管。 参考資料: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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