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12條,碟形天線的處理規定如下:若碟形天線的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則只需要拍照列管,不需要拆除。但如果該碟形天線設置在屋頂平臺(不包括避難平臺)上的話,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則需要查報並進行拆除。 範例參考資料:依據臺北市政府新闢公園、樹木林蔭及運動設施設置排設技術標準,碟形天線的直徑限制在三公尺以內,高度限制在九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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