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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且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應拍照列管。但設置於屋頂平臺(不含避難平臺)者,其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者,應查報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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